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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5/2021-0183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1-11-18
名称: 湖南发文规范高速公路收费业务及车辆通行费
文号 :    
湖南发文规范高速公路收费业务及车辆通行费
2021-11-18           来源: 湖南交通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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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如何规范?车辆通行费如何清分结算?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由二十五条组成,主要对相关单位职责、收费业务、客户服务、车辆通行费归集与清分结算、联网收费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解释和规范;明确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委托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工作。


《办法》指出,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规范开展车辆通行费收取工作,做到依法收费、文明服务,及时、足量开启收费车道,保障收费车道畅通。同时还强调,车辆通行费票据执行国家、省统一的收费票据。联网收费通行介质由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伪造车辆通行费票据和联网收费通行介质。


《办法》明确,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联网收费数据,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做好联网收费数据的收集、整理、校核、存储、传输等工作,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档案库,永久保留相关数据,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和泄露。同时,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将收取的现金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额缴存至本单位车辆通行费专用账户,并按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发布的车辆通行费轧差清分结算通知书,按时足额解缴车辆通行费资金;非现金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外省轧差车辆通行费收入由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开设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集中归集账户统一归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使用非统一归集账户收款二维码,截留车辆通行费。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适用本办法。省内所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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